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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泉奶茶公司“本宮的茶”新增被執行標的金額7.6萬元 疑似和一起加盟糾紛有關

    中國網財經1月5日訊(記者 郭帥)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奶茶品牌“本宮的茶”運營公司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日前新增一則被執行信息,執行標的76707元,執行法院為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立案時間2023年01月03日。


    (相關資料圖)

    圖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截圖

    圖源:天眼查截圖

    天眼查顯示,上述執行案所屬司法案件為“李文正與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案件”,涉及案號(2020)粵0115民初9152號、(2022)粵0115民初5737號及(2023)粵0115執6號,最新案件進程為首次執行。

    中國網財經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案號(2020)粵0115民初9152號找到一則“李文正、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在該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判處雙方解除加盟合同,且要求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退還加盟商李文正加盟合同費用76000元。案件所涉金額和上述執行案執行標的金額十分接近。

    上述加盟糾紛案判決書顯示,李文正于2019年7月達成加盟“本宮的茶”的意向,計劃在邯鄲市美樂城開設“本宮的茶”加盟店鋪,后于8月份支付加盟費78000元。由于雙方未能在店鋪選址上達成一致意見,李文正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且要求本宮公司償還李文正品牌使用費78000元及合同違約金5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鑒于涉案合同解除并非本宮公司的過錯,故對李文正訴請本宮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雙方簽訂的《單店自主經營合作合同》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被告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李文正返還合同費用76000元。案件受理費4790元,由原告李文正負擔4160元,被告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30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件系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第二次成為被執行人,此前于2022年11月16日,該公司曾被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2)粵0115執21932號,執行標的155236元。

    圖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

    此外,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此前還因偷稅被罰9萬。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處罰信息顯示,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間取得加盟費等收入共5278370.80元(含稅),上述收入未確認銷售收入且未申報繳納相關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依法對該公司罰款合計91232.23元。

    2021年8月份,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還曾因“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管局罰款4萬元。

    圖源:本宮的茶官網截圖

    天眼查顯示,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冊資本500萬。股權穿透圖顯示,胡海泉通過廣州江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本宮的茶官網顯示,胡海泉為該品牌聯合創始人。

    標簽: 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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