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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信息:豪森股份收警示函 26個月前上市即巔峰海通證券保薦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5日訊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關于對大連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森股份”,688529.SH)、董德熙、趙方灝、許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經查,豪森股份存在業務收入確認時間不準確的違規行為。2021年共有9個產品項目的收入確認日期與終驗報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將2021年3月已完成終驗收的某項目收入計入2021年4月,涉及金額3,596.67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且導致豪森股份披露的2021年一季報中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豪森股份董事長董德熙、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趙方灝、董事會秘書許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豪森股份及董德熙、趙方灝、許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豪森股份于2020年11月9日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發行數量為3200萬股,發行價格20.20元/股,保薦機構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曲洪東、冷筱菡。

    上市當日,公司開盤報60.00元,漲幅197.03%,收報79.10元,漲幅291.58%,盤中最高價79.50元,此后該股股價震蕩下跌。

    豪森股份募集資金總額為6.46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5.90億元。豪森股份最終募集資金凈額較原計劃少2.10億元。豪森股份2020年11月3日發布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計劃募集資金8.00億元,分別用于新能源汽車用智能裝備生產線建設項目;新能源汽車智能裝備專項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償還銀行貸款項目。

    豪森股份上市發行費用為5634.01萬元,其中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4118.40萬元。

    相關法規:

    《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大連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趙方灝、許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連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趙方灝、許洋:

    經查,你公司存在業務收入確認時間不準確的違規行為。2021年共有9個產品項目的收入確認日期與終驗報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將2021年3月已完成終驗收的某項目收入計入2021年4月,涉及金額3,596.67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且導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報中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你公司董事長董德熙、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趙方灝、董事會秘書許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董德熙、趙方灝、許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員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財務核算質量,充分吸取教訓,切實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12月28日

    標簽: 海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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