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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觀財報|眾泰汽車“碰瓷”寧德時代風波落幕,浙江證監局下發警示函


    (資料圖片)

    中新經緯11月16日電 對于眾泰汽車“碰瓷”寧德時代的相關風波,浙江證監局對眾泰汽車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了警示函。

    11月3日晚,有媒體報道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泰汽車或公司)內部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從海外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并成立合資公司。目前雙方正在更進一步的洽談中……但可以確認的是,我們的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更加先進”。

    15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公告指出,3日晚,眾泰汽車董秘楊海峰和品牌部負責人知曉上述報道后,向董事長黃繼宏、總經理連剛匯報。11月4日,眾泰汽車已核實被采訪對象非公司員工,公司沒有從海外公司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并成立合資公司事宜,報道中相關事項不屬實。但眾泰汽車未就不實內容向媒體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時發布公告澄清,直至11月8日才發布公告。

    浙江證監局提到,眾泰汽車董秘楊海峰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于重整進展的問題時,答復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董事長黃繼宏、總經理連剛、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及時披露澄清公告負有主要責任,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準確答復公司重整進展負有主要責任。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黃繼宏、連剛、楊海峰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浙江證監局提到,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級市場上,11月,眾泰汽車在11月3日撤銷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將由“ST眾泰”變更為“眾泰汽車”,股價從11月1日收盤價4.74元/股一路漲至11月10日收盤價8.13元/股。(中新經緯APP)

    標簽: 眾泰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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